青岛金石艺术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青岛金石艺术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观赏石、绘画书法艺术、民俗艺术、瓷器、玉器、铜器以及其它古代和近现代工艺艺术品的展示,进行学术交流、学术研究、文化游览等,弘扬民族文化,增强青岛的历史文化底蕴,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文物局;本单位的主管单位是青岛金石馆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第六条 本单位按照《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章程中的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柱昌。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撤回、转移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本博物馆开办藏品:800件(套)。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开展观赏石、书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的收藏、展览及交流活动,从事文物的宣传及保护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专家代表、公众代表)组成,理事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
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两名,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两名,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
社会人士代表一名,其中包括博物馆所在地中学教师一名,通过邀请或征选的形式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六)提名本单位馆长和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会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的事项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防伪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藏品注销及处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的年度活动计划;
(三) 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3人。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督本单位财务工作;
(三)对本馆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对本馆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受邀请列席馆务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柱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反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公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
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藏品主要类别如下:
(一)观赏石;
(二)书画艺术品;
(三)工艺美术品;
第二十九条 本博物馆藏品取得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
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藏品账目及档案、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
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对藏品注销从严掌握、谨慎处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不够本馆收藏标准的;
(二)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注销藏品,需由馆长提出申请,组织专家组评估,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
示后方可执行。注销文物藏品,应严格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有政府部门代表参加的非国有博物馆理
事会,在审议注销文物藏品议案时,政府部门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对已注销的藏品,可通过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等方式依法处置。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应当与注销藏品申请一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处置结果等全部记录,须永久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收益,仅限用于本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和保护,不得用于
其他方面。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藏品信息和知识。依托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知识传播活动,
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和措施,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所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
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10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报告,公开本博物馆的组织情况、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
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补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营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完成清算工作。
藏品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